典型性交易合同案例分析集锦(十六)

发表时间:2024-07-24 09:23作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胡松松

风险点16:承揽合同定作物未使用约定材料或约定不明

【案例】

在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现日播公司主张本案涉案合同及项下采购订单解除的依据为,力维斯公司作为承揽人未按约定使用纱线材料,并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使用纱线的约定应为判断本案是否构成严重违约的先决条件。而双方关于纱线材料之约定,可以从合同条款、履约过程中的沟通内容及设计生产过程中体现。首先,涉案合同及采购订单虽然对产品的款号、款名、数量、金额、交货日期等进行了约定,但对本案争议的纱线材料并未作出确定。随后,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反复沟通,并以《大货生产周期信息采集表》载明了纱线成分、厂家等信息。力维斯公司在一审阶段自认考虑到加工周期过紧等情况,涉案部分产品使用了2017年库存的××、××纱线,部分产品未使用日播公司指定的××、××、××纱线,同时认为合同并未禁止使用库存纱线。从产品生产及上市过程看,日播公司在产品入库前对产品进行多轮抽检及检验并接收货物,随后将案涉产品发往了门店进行销售,应当视为其对货物验收并认可,力维斯公司已经完成货物生产及交付义务。日播公司关于购销合同及项下20份采购订单解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参见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2093号。】

【法理分析】

定作物的质量和使用材料紧密相关,所以,法律为了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对于材料使用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形

若是定作人提供材料,则承揽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证材料质量不受影响,不被偷盗,并能够保证定作目的的达成。若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有通知定作人的义务。非经定作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定作材料。

2)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情形

若是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采购,或者向特定的第三人进行采购。若是材料采购并无特别约定,本着定作之特点,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承揽人须从有利于实现定作目的出发采购材料。

【法务提示】

1)明确原材料的提供者

承揽合同中应明确原材料的提供方,以及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

2)明确原材料的质量标准

明确原材料的质量标准,若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若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原材料质量标准选用原材料,并提供给定作人进行检验,若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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