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4-12-27 14:49

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简称宁海模协),英文名称:Ninghai     Die    &     Mould

Association(NDMA,NHM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海县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按 自愿原则组成的专业性行业组织,是以加速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发展模具工业生产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遵守社会道德风   ,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统筹规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业化 水平,提高模具的质量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模具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   ,推动国内外模具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县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直接登记,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海县民政局,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 共产党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海县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23楼北面。 本会的网址 :www.nhmould.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掌握模具行业的现状,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 目标,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研究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与本行业有关的 政策、法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促进引进模具和制模设备国产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模具(含模具标准件,下同)出口,维护国家 和企业的利益。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宣传贯彻本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化,提高模具的标准化水平,加 速模具专业化生产,促进模具商品化。

(五)组织本行业技术情况和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模具行业技 术进步、模具进出口,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开展行业的技术咨询,组织参加本行业国内外展览(销)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交流 经营管理经验。

(七)组织培训模具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人员,组织行业人才交 ,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八)沟通国内外对口企业和同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对外活动,推动国内外模具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 合作。

(九)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接受县政府委托的其它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特聘名誉会长 ;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   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 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 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因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 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 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 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把握本会发展方向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八)负责贯彻理事会各项决定 ;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 出罢免建议 ;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 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 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 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 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 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1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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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费 档 次

收费金额(万元/年)

备 注

会长

1

   捐赠2万元/年 

副会长(执行会
长、常务副会长)

0.8

捐赠0.7万元/年

副秘书长及理事

0.5

 

会员

0.12

 
收费依据:2021 年6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费标准(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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