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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4-12-27 14:49
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 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把握本会发展方向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八)负责贯彻理事会各项决定 ;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 出罢免建议 ;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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