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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19-10-10 21:40 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简称宁海模协),英文名称:Ninghai Die & Mould Association(NDMA),是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把会员单位组织起来,统筹规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业化水平,提高模具的质量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模具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国内外模具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县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海县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行业党委管理,接受中国共产党宁海县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在党建工作上的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海县桃源北路2号(宁海县科创中心)。 本会的网址:www.nhmould.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掌握模具行业的现状,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研究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促进引进模具和制模设备国产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模具(含模具标准件,下同)出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宣传贯彻本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化,提高模具的标准化水平,加速模具专业化生产,促进模具商品化。 (五)组织本行业技术情况和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模具行业技术进步、模具进出口,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开展行业的技术咨询,组织参加本行业国内外展览(销)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交流经营管理经验。 (七)组织培训模具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人员,组织行业人才交流,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八)沟通国内外对口企业和同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对外活动,推动国内外模具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接受县政府委托的其它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模具企业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 (二)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事业单位(院校)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所需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 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9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及顾问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及顾问人选的调整; (三)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 长13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其中会长连 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负责贯彻理事会各项决定。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 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 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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