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难以回收导致企业资金紧缺

发表时间:2021-11-17 15:17作者:胡松松律师来源:《企业全流程法律顾问128个风险点总梳理》


案例

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在美国抵押贷款债券业务上连续40年独占鳌头。但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公司持有的巨量与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毒药资产”在短时间内价值暴跌,将公司活活压垮。美国一位分析师指出,在雷曼8000亿美元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净值大约只有250亿美元。2008年,雷曼面临着抵押贷款关联证券贬值和衍生品业务损失的风险。2008年9月15日凌晨1点——雷曼宣布破产。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都因雷曼兄弟倒闭而受到严重冲击!

法理分析

现代社会,企业之间命运息息相关。应收账款不单纯被视作为债权,其具有金融性质。我国还将其作为质押的标的。但是,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却可以让企业一击致命。所以,应收账款的风险,本质上不是法律风险,而是商业经营的风险。

(1)应收账款是债权

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故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配合。正是由于这个本质特点,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取决于相对人的经济实力和诚信。若是由于应收账款引起讼争,诉讼阶段,法院必然支持合法的应收账款。但是对企业来说,真正的意义在执行阶段。相对人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依然会落空。

2)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直接导致效益下降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就意味着企业的资金在别人那里,资金使用效率肯定是很低的,然后直接会导致效率下降,并且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会不一致,货物销售出去了,钱却没回来。对于发出商品开出的发票货款等等都不能同步的收回,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损益以及销售税金还要交,资金使用效率大大降低。

不合理的应收账款存在,整体的营业周期就会越长,影响资金循环,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3)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出错概率

应收账款管理容易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应收账款一多,管理中出错的概率增加。有的时候可能对方公司已经破产了,法人也不在了,结果企业账上很多会计人员不想去冲销,也不想去确认坏账。因为一确认坏账利润会急剧下降,然后企业也不愿意承认这一现实,账上面就挂这个应收账款。长期下来,还容易夸大经营利润。

法务提示

1)企业对应收账款发生前的预防工作

企业在与合作公司开展合作前,应当首先对合作公司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核实,其次对该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定,前移风险控制工作,把握住源头的资金风险。企业务必重视具体审查环节,对合作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相关信息逐一予以审查。如果在合作交易过程中,企业属于债权人角色的,建议企业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债权,尽可能要求对方公司提供担保,这是降低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在设立担保的时候,同样注意审查担保内容的合法性,否则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会难以执行。

2)重点关注债务人的经营情况

在实务中,很多债权人常常会陷入一种框架思维,认为手握债权就不顾三七二十一,要求债务人一次性清偿所有的欠款,最后导致债务人生产经营恶化,不得不面对公司倒闭的困境。但事实上,应收账款发生后,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予以关注,如果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较好,可以考虑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的相关内容,完全没有必要将路走死。但如果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已经恶化,对方已经出现了转移财产、抽逃出资等行为的,那么债权人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及时趁早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有效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

应收账款发生后,建议企业应当尽早的让公司法务人员或者聘请律师介入其中,很多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回收关键在于时效性。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也是瞬息万变的。不要过多的纠缠于双方协商阶段,不断拉扯延期,否则容易措施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1)应收账款证据的收集

对于应收账款证据的收集也至关重要,如果一旦因为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浅薄或者操作不规范而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的缺失,这将是非常可惜的事情,可能会使得应收账款的催讨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在常见的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应当收集有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材料、相关的合同协议、账单凭据、往来邮件等相关材料,否则日后将难以收集。

5)关注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针对应收账款,请注意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均为三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债权人经常在催讨债务的,应当及时保留催讨的相关凭证,因为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债权期限而无法实现胜诉权。

总而言之,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及时建立实施有效的法律防范机制,尽可能把应收账款的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避免损失,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6)如何有效保证企业债权回收

除了以上预防风险的方式,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事先或者事后有效地保证企业债权回收款项的可能性。首先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担保条款,提高债权实现可能性;其次是通过签订债转股协议,通过股东分红权回收款项;最后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1.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担保条款,提高债权实现可能性。签订担保条款的重要性,相信看了前文章节的担保篇章,可以有深切的了解。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转股协议,有效回收债权款项债转股主要是将原来的债权关系转变成股份关系,将企业向债权人的贷款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成相应的股权,实现债权人身份的转变,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通过以债权购买债务人股份的方式,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的转变,将原来的还本付息向按股分红进行转变,将债权人企业部分款项变得流动起来。目前,我国企业的债转股在一定范围内应用,从整体角度来说,此种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需要客观辩证地看待,对其利弊做出合理的分析,以此作为基础,彰显其优势,控制其弊端,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法条链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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