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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或检验标准约定存在争议发表时间:2021-11-16 14:10作者:胡松松律师来源:《企业全流程法律顾问128个风险点总梳理》 【案例】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旭丰硅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中,艾为公司是否对系争设备进行过检验,艾为公司能否以系争设备验收不合格为由拒付系争款项?针对此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对系争设备检验标准进行分析,基于系争合同的约定,系争设备的检验标准为该合同附件《硅麦设备技术协议》所记载的技术要求,而旭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双方签订系争合同前与艾为公司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中并未对艾为公司的需求说明予以确定性回复,在其后签订的系争合同约定中对相关需求说明也未予涉及;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就系争设备调试过程中亦未确定新的检验标准,故本院认定系争设备检验标准为系争合同中附件所记载的技术要求;其次,对艾为公司是否对系争设备进行调试的事实进行分析,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艾为公司虽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与旭丰公司工作人员就系争设备调试事宜进行过多次沟通,但从该些电子邮件内容中并不能反映出艾为公司对系争设备进行过检验,系争设备的实际检验人均为旭丰公司,且旭丰公司亦举证证明系争设备已调试完备,而艾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故艾为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后,本院注意到艾为公司提出对系争设备予以鉴定的申请,本院对此认为,旭丰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系争设备已经达到了系争合同附件所记载的技术要求,旭丰公司就其主张已经予以了充分举证,故本院认定无需再对系争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予以鉴定,对艾为公司所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鉴于此,本院认定艾为公司应向旭丰公司支付系争款项。 【法理分析】 合同中关于产品或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约定是重要条款,一般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验收则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而后收下或认可。实务中,一般验收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一旦发生争议,则主要根据该附件所列标准明确是否违约。 我国《民法典》明确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务提示】 (1)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 实务中有企业对于验收标准约定比较笼统,导致发生争议时,合同条款无益于争议的解决。上述案例中,对于验收标准作为合同附件,详细规范,使得旭丰公司的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2)应以正式补充协议明确验收标准的修改 对于验收标准的修改,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也是合理的。该标准的修改,本质上是对合同重要条款的修改,故应该拟定补充协议。案例中艾为公司对验收标准提出异议,用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沟通中已经就原合同的验收标准进行修改,但因证据证明力不足,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该案例为很多企业提供了经验教训。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民法典》第616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617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624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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