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借款已还清为何还要我承担担保责任?

发表时间:2016-04-12 20:02

担保的借款已还清为何还要我承担担保责任?

宁海县人民法院   郑施佳

老王是一家手电筒厂的小老板,2013年8月20日为好友老李向银行的一笔200万元的借款出具过保证承诺书,承诺书上载明“本人自愿为老李在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向A银行的借款业务承担债权余额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8月21日,银行向老李发放了借款期限为1年的200万借款,2014年4月,老李在老王的催促下归还了逾期一个月的贷款。但今年9月银行却将老王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老王对老李在2014年5月的200万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老王表示不可理解,认为自己担保的那笔借款已还清,为何还需为老李的其他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何为最高额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由此可见最高额保证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的特点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解析

本案中的老王作为担保人,不知自己作出最高额保证承诺的法律效力,最高额保证不是担保当下的某笔债务,它对承诺担保期间(本案中是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内的债务都有效力,只要在最高债权额度内,本案中是200万,那么老李在归还200万后,在老王的承诺期内再次向银行申请的借款200万,老李也需按照自己的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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